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7〕50號
2007年5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打擊


走私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7〕50號

海關總署:

  你署《關於建立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署緝發〔2007〕11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海關總署署長任召集人的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 國 打 擊 走 私 綜 合 治 理

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反走私工作的通知》(國發〔2007〕3號)精神,進一步強化反走私綜合治理,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提高打擊走私的整體效能,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擬訂反走私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協調解決反走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督促、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二、會議成員

  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林業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法制辦、銀監會、煙草局、文物局、外匯局和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海軍、武警總部、高法院、高檢院等31個部門和單位組成,海關總署為牽頭單位。聯席會議召集人由海關總署署長擔任,聯席會議成員為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海關總署黨組成員、緝私局局長呂濱兼任,副主任由海關總署緝私局副局長李曉武、公安部二局副局長張京、工商總局公平交易局局長寧望魯兼任。日常工作由海關總署緝私局(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辦公室)承擔。

  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例會。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全體或部分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徵求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國務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加強反走私工作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布置的各項任務。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

全 國 打 擊 走 私 綜 合 治 理

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牟新生  海關總署署長

  成 員:畢井泉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鄭少東  公安部部長助理

      李玉賦  監察部副部長

      廖曉軍  財政部副部長

      貟小蘇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胡亞東  鐵道部副部長

      徐祖遠  交通部副部長

      婁勤儉  信息產業部副部長

      牛 盾  農業部副部長

      高虎城  商務部副部長

      項俊波  人民銀行副行長

      黃淑和  國資委副主任

      呂 濱  海關總署黨組成員、緝私局局長

      董樹奎  稅務總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鍾攸平  工商總局副局長

      魏傳忠  質檢總局副局長

      張力軍  環保總局副局長

      柳斌杰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

      雷加富  林業局副局長

      惠魯生  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

      宋大涵  法制辦副主任

      唐雙寧  銀監會副主席

      張 輝  煙草局副局長

      張 柏  文物局副局長

      鄧先宏  外匯局副局長

      熊選國  高法院副院長

      朱孝清  高檢院副檢察長

      於善軍  總政治部保衛部副部長

      溫慶春  總後勤部保衛部副部長

      駱 源  海軍保衛部部長

      劉紅軍  武警總部副司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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