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7〕36號
2007年4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危險化學品

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7〕36號

安全監管總局:

  你局《關於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安監總危化〔2007〕6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

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作配合,提高安全監管工作效率,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掌握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指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審議各有關部門提出的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建議,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部門聯合執法、專項整治和督查工作。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安全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衛生部、國資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民航總局、法制辦、全國總工會共16個部門和單位組成,安全監管總局為牽頭單位。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後)。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管總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的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員單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在全體會議召開之前,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並抄報國務院。對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由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國務院決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及時向牽頭單位提出會議議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處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各成員單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好聯席會議的作用。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

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李毅中  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成 員:歐新黔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劉金國  公安部副部長

      陳昌智  監察部副部長

      胡曉義  勞動保障部副部長

      黃 衛  建設部副部長

      胡亞東  鐵道部副部長

      徐祖遠  交通部副部長

      王隴德  衛生部副部長

      黃淑和  國資委副主任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支樹平  質檢總局副局長

      張力軍  環保總局副局長

      李 健  民航總局副局長

      孫華山  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

      張 穹  法制辦副主任

      張鳴起  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紀檢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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