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5〕42號 2005年5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家海上搜救
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交通部:
你部《關於建立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交海發〔2005〕17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交通部牽頭的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國
家海上搜救部際
聯席
會議
制度
交通部 公安部 農業部 衛生部 海關總署
民航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氣象局 海洋局
總參謀部 海軍 空軍 武警部隊為切實加強對全國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快速反應、團結協作、防救結合的工作格局,提高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研究全國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應急反應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討論解決海上搜救工作和船舶污染處理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應急反應行動;指導、監督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海上搜救應急反應工作;研究確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搜救活動中的職責。
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交通部、公安部、農業部、衛生部、海關總署、民航總局、安全監管總局、氣象局、海洋局、總參謀部、海軍、空軍、武警部隊共13個部門和單位組成,交通部為牽頭單位。交通部部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是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工作組,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聯絡員。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召集聯絡員工作組會議。
三、聯席會議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例會。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時,可請國務院領導同志主持召開會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全體或部分成員單位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國務院,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落實。
四、聯席會議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涉及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
五、聯席會議聯絡員工作組職責、工作規則
聯絡員工作組負責分析全國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應急反應工作形勢和存在的突出問題;通報各成員單位工作開展情況;向聯席會議提出做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應急反應工作的對策建議;完成聯席會議交辦事項。
聯絡員工作組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因工作需要或成員單位要求,經聯席會議召集人同意,可臨時召開聯絡員工作組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印發有關單位落實。國家
海上搜救
部際聯席
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張春賢 交通部部長
成 員:徐祖遠 交通部副部長
孟宏偉 公安部副部長
牛 盾 農業部副部長
王隴德 衛生部副部長
盛光祖 海關總署副署長
王昌順 民航總局副局長
梁嘉琨 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
許小峰 氣象局副局長
張宏聲 海洋局副局長
許紀文 總參作戰部副部長
孫建國 海軍副參謀長
趙忠新 空軍副參謀長
劉紅軍 武警部隊副參謀長
劉功臣 交通部海事局常務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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