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7〕4號 2007年1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
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7〕4號
銀監會:
你會《關於審定印發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和工作機制的請示》(銀監字〔2006〕18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銀監會牽頭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1.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2.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
國務院
二○○七年一月八日
附件1: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切實做好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加強有關方面的協調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經國務院同意,制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疏堵並舉、防治結合」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切實有效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的方針和政策。
(二)研究處置非法集資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出起草、修改建議,為及時、準確、有效地預防、認定和處置非法集資提供保障。
(三)制定處置非法集資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應靈敏、配合密切、應對有力」的工作機制、上下聯動的宣傳教育體系、齊抓共管的監測預警體系、準確有效的性質認定體系、穩妥有力的處置善後體系和及時靈敏的信息匯總報告體系。
(四)組織有關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進行性質認定,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認定結論。重大案件的認定意見按程序報批。
(五)指導、配合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非法集資組織協調機制,提示、督促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六)匯總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報送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情況,並及時上報國務院。
(七)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會議成員
聯席會議由銀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林業局、法制辦、新聞辦、證監會、保監會,以及邀請中央宣傳部、高法院、高檢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通知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召集人由銀監會負責人擔任,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審核,按程序報備。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的有關決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設聯絡員,由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人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負責召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單位會議。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項、工作機制、立法建議,以及重大非法集資案件時,召集全體會議。
(二)研究非法集資處置事項時,視具體情況召集有關部門成員參加會議。
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以聯席會議紀要形式印發有關方面,並抄報國務院;對議定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切實履行本部門職責;要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
各成員單位提出的議題,需提前報聯席會議辦公室,並根據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劉明康 銀監會主席
成 員:唐雙寧 銀監會副主席
李東生 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朱之鑫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孫永波 公安部部長助理
李玉賦 監察部副部長
李 勇 財政部副部長
劉志峰 建設部副部長
危朝安 農業部副部長
黃 海 商務部部長助理
劉士余 人民銀行副行長
鍾攸平 工商總局副局長
張建龍 林業局副局長
宋大涵 法制辦副主任
王國慶 新聞辦副主任
桂敏傑 證監會副主席
陳新權 保監會紀委書記
熊選國 高法院副院長
朱孝清 高檢院副檢察長
附件2: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
為充分發揮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加強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協調配合,對非法集資實施綜合治理,加大打擊力度,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經國務院同意,制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監測預警體系
省級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行業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要建立本地區、本行業處置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制度和防範預警體系,指定相關機構和專門人員,通過建立健全群眾舉報、新聞監督、監管和查處等信息採集渠道,加強日常監管,把好一線關,儘早發現問題,及時作出處理。一旦發現非法集資苗頭,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及時通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和聯席會議。省級人民政府要做好前期調查取證工作,對社會影響較大、性質惡劣的,應先行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對監測預警中發現的跨地區非法集資案件,由聯席會議負責協調確定主辦地區。其他有關地區應在主辦地區省級人民政府的組織協調下,負責本地區案件調查取證及相關處置工作。
二、及時準確認定案件性質
各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對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資案件,要果斷處置,做到防微杜漸;對認定存在困難的,按程序報聯席會議。
(一)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性質的認定,按照以下分工進行:
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當地銀監、公安、行業主管或監管等部門進行認定。性質認定後,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進行查處和後續處置。
2.重大案件,跨省(區、市)且達到一定規模的案件,前期調查取證事實清楚且證據確鑿、但因現行法律法規界定不清而難以定性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後按要求上報,由聯席會議組織認定,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認定結論。
3.經公安部門立案偵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觸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二)對省級人民政府上報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1.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質認定申請,連同初步認定意見、處置預案和有關調查取證材料,報聯席會議。
2.聯席會議對省級人民政府上報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初審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補充完善後重新上報。初審符合要求的,聯席會議組織相關部門對案件進行認定,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認定結論,並及時將認定意見反饋省級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認定意見按程序報批。
公安部專項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由聯席會議組織性質認定的,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上報案件性質認定程序進行。
三、穩妥做好處置善後工作
非法集資一經認定,省級人民政府要負責做好本地區處置非法集資案件的組織查處和債權債務清理清退等處置善後與維護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及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和監督指導。
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後續處置工作機制,堅持公平、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做好處置善後工作。非法集資案件有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會同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負責債權債務清理清退等工作;沒有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工商等有關部門負責債權債務清理清退等工作。對跨省(區、市)的非法集資案件,公司註冊地在涉案地區的,由公司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公司註冊地不在涉案地區的,由涉案金額最多的省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積極配合併負責做好本地區工作。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協調其他涉案地區,制定統一的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原則和方案,保證處置工作順利進行。其他情形的跨省(區、市)案件,由涉案金額最多的省(區、市)牽頭,按照統一的原則和方案做好處置善後工作。
為加強信息互通與共享,確保國務院全面掌握全國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情況,聯席會議建立處置非法集資信息匯總報告制度,各成員單位和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門、本地區日常報告制度。聯席會議負責督促各成員單位和省級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報告工作,並負責向國務院提交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年度報告。
四、完善法律法規
圍繞綜合治理的目標,要進一步完善處置非法集資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依法、有效地打擊非法集資提供保障。
根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際,加緊建立和完善包括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在內的法律法規體系。通過對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進行梳理、補充和完善,進一步明確認定標準,規範處置原則和程序。
聯席會議要及時組織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評估,並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起草、修改、補充的建議。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行業實際,制定本行業防範、監控和打擊非法集資的部門規章以及行業技術標準。省級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處置非法集資的地方政府規章。
聯席會議組織建立打擊非法集資法規信息系統,實現法規信息的互通與共享。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將制定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業技術標準通報聯席會議。
五、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要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法律意識和識別能力,自覺遠離非法集資,從源頭遏制非法集資蔓延。
聯席會議負責制定、組織實施打擊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規劃,對成員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開展此項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並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開展全國範圍內的宣傳教育活動。要廣泛利用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多方位、多角度地宣傳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和特點,剖析典型案例,增強公民的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宣傳教育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相應的宣傳教育計劃,並具體落實。
對省級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發現並通報的涉嫌非法集資的案件,聯席會議應及時通報宣傳主管部門。宣傳主管部門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防止虛假宣傳誤導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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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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