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6〕3號
2006年1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煤礦整頓關閉工作

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6〕3號

安全監管總局:

  你局《關於建立煤礦整頓關閉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安監總煤礦字〔2005〕21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的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切實加強對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整合各方力量,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開採和違法生產活動,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經國務院同意,建立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煤礦整頓關閉的政策措施;制訂工作計劃和階段性任務並組織落實;協調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活動;研究煤礦安全生產標本兼治的措施,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二、會議成員

  召集人:李毅中  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成 員:趙鐵錘  煤礦安監局局長

      歐新黔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劉金國  公安部副部長

      陳昌智  監察部副部長

      朱志剛  財政部副部長

      汪 民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黃淑和  國資委副主任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史玉波  電監會副主席

      張鳴起  全國總工會紀檢組組長、書記處書記

  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管總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實會議議定事項。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因工作需要或成員單位要求也可臨時召開。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國務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主動研究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及時處理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需要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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