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13〕91號
2013年8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工作方案的請示》(銀髮〔2013〕18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13年8月15日


附件 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編輯

為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協調,保障金融業穩健運行,經國務院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職責和任務

編輯

(一)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

(二)金融監管政策、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

(三)維護金融穩定和防範化解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協調;

(四)交叉性金融產品、跨市場金融創新的協調;

(五)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的協調;

(六)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成單位

編輯

聯席會議由人民銀行牽頭,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必要時可邀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人民銀行行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組成人員。聯席會議聯絡員由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承擔金融監管協調日常工作。

三、工作規則和要求

編輯

聯席會議重點圍繞金融監管開展工作,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重大事項按程序報國務院。聯席會議通過季度例會或臨時會議等方式開展工作,落實國務院交辦事項,履行工作職責。聯席會議建立簡報制度,及時匯報、通報金融監管協調信息和工作進展情況。

人民銀行要切實發揮好牽頭作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成員單位要積極參加,相互支持,加強溝通配合,形成合力,確保聯席會議制度有效運轉。

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編輯
召集人: 周小川 人民銀行行長
成 員: 尚福林 銀監會主席
肖 鋼 證監會主席
項俊波 保監會主席
易 綱 外匯局局長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