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雲南磨憨口岸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雲南磨憨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19號 1992年3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雲南磨憨口岸的批覆
雲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請求批准勐臘為國家口岸的請示》(雲政發〔1990〕19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磨憨口岸。
二、磨憨口岸聯檢場地及增加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的投資和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解決,檢查檢驗單位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三、磨憨口岸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