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廣東河源口岸並設立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廣東河源口岸並設立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國函〔1992〕131號
1992年10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廣東

河源口岸並設立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國函〔1992〕131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設立河源口岸檢查檢驗機構的請示》(粵府〔1992〕6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河源口岸。

  二、檢查檢驗等機構的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的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三、河源口岸正式開放前,由廣東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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