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9號 1992年2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深圳機場開闢為對外開放口岸的請示》(粵府〔1991〕11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深圳航空口岸(含與機場配套的客、貨、油碼頭)。
二、有關航線、航路和高度層問題,由中國民航局報空軍審定。
三、檢查檢驗等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四、深圳航空口岸對外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正式對外開放的時間,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商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再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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