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立縣級阿拉爾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立縣級阿拉爾市的批覆
國函〔2002〕8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2年9月1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30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3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設立阿拉爾市的請示》(新政發〔2002〕4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縣級阿拉爾市,市人民政府駐阿拉爾。

  二、阿拉爾市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直轄,管理方式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阿拉爾市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為:自東經81°52′56″、北緯40°56′25″起,向南偏西南至東經81°44′23″、北緯40°44′08″,再向南偏東南經塔里木河至東經81°58′04″、北緯40°28′14″,折向西沿塔南二幹渠南側3公里,經和田河、沿塔南總幹渠南側至上游水庫,沿上游水庫1.8億立方米庫容淹沒線向北至北壩線,沿北壩線外側100米向南偏東南至東經80°44′03″、北緯40°27′17″,然後向東略偏東北至阿克蘇河,順阿克蘇河而上至阿克蘇河攔河閘,再沿塔北總幹渠而下,至東經80°36′44″、北緯40°39′48″,斜向東北方向至多浪水庫北側,沿多浪水庫北側至塔北截洪排,沿塔北截洪排北側而下,折向東至起點。

  阿拉爾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其行政區域界線按本批覆於2002年底以前勘定並報民政部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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