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常州港口岸對外開放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常州港口岸對外開放的批覆
國函〔2001〕44號
2001年4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常州港口岸

對外開放的批覆

國函〔2001〕44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常州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請示》(蘇政發〔2001〕8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常州港口岸對外國籍船舶開放。開放範圍為:東經120度00分12秒、北緯31度57分10秒,東經120度00分58秒、北緯31度57分49秒,東經119度57分14秒、北緯32度00分50秒,東經119度56分28秒、北緯32度00分12秒四點連線區域。

 

 

二、同意常州港口岸設置邊防檢查機構,海關、檢驗檢疫工作由現有機構承擔。同意海關增加編制17名,檢驗檢疫機構增加編制17名,均在系統現有編制內調劑解決;邊檢編制另行下達;海事機構編制暫不增加。以上新增編制的人員來源,主要從大學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和地方黨政機關現有人員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新增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資金,由國家計委補助100萬元(邊防檢查機構建設補助投資,待編制確定後另行安排),不足部分和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門解決。

 

 

四、常州港口岸正式對外開放前,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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