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覆 國函〔2000〕5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0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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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宜春地區撤地設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贛府文〔1999〕46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宜春地區和縣級宜春市,設立地級宜春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袁州區。
二、宜春市設立袁州區,以原縣級宜春市的行政區域為袁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中山中路。
三、宜春市轄原宜春地區的上高縣、宜豐縣、奉新縣、萬載縣、靖安縣、銅鼓縣和新設立的袁州區,原宜春地區的縣級豐城市、樟樹市、高安市由省直轄。
宜春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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