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河南省撤銷商丘地區設立地級商丘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河南省撤銷商丘地區設立地級商丘市的批覆
國函〔1997〕4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7年6月1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20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20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商丘市升格為地級市的請示》(豫政文〔1996〕217號)和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商丘地區和縣級商丘市、商丘縣,設立地級商丘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梁園區凱旋中路。

二、商丘市設立梁園區和睢陽區。

梁園區:轄原縣級商丘市的八八、向陽、東風3個街道和袁莊、葉莊、周莊、黑劉莊4個鄉,原商丘縣的雙八、張閣、謝集3個鎮和李莊、王樓、劉口、觀堂、平台、周集、水池鋪、孫福集8個鄉。區人民政府駐民主東路。

睢陽區:轄原商丘縣的城關、郭村、李口、宋集4個鎮和城北、路河、王墳、勒馬、閻集、婁店、馮橋、高辛、塢牆、臨河店、毛錮堆、包公廟12個鄉。區人民政府駐城關鎮。

三、商丘市轄原商丘地區的民權縣、睢縣、寧陵縣、柘城縣、虞城縣、夏邑縣和新設立的梁園區、睢陽區。原商丘地區的永城市由省直轄。

商丘市的機構應按照「精簡和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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