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暫時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限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暫時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限的批覆
國函〔2024〕122號
2024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4年/第23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
暫時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限的批覆
國函〔2024〕122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涉及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權限的請示》(瓊府〔2024〕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自本批覆印發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貿易港農作物種子進口、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審批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實施。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抓緊做好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後的承接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具體管理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經農業農村部同意後實施。

三、期限屆滿前,農業農村部要會同有關方面及時總結評估,就是否延期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附件:國務院決定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暫時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限目錄

國務院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  件

國務院決定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
暫時行使有關行政審批權限目錄
序號 事項名稱 法律規定 同意內容
1 農作物種子進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林木種子的審定權限,農作物種子的進口審批辦法,引進轉基因植物品種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海南自由貿易港農作物種子進口的審批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實施
2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十六條第一款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經評估論證後批准;但是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經批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實施檢疫。

海南自由貿易港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審批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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