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北省宜昌市設立猇亭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北省宜昌市設立猇亭區的批覆 國函〔1995〕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5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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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宜昌市設立猇亭區的請示》(鄂政發〔1994〕7號)和《關於設立宜昌市猇亭區的再次請示》(鄂政發〔1994〕10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宜昌市設立猇亭區,以原猇亭鎮的行政區域為猇亭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桐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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