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北省宜昌市設立猇亭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北省宜昌市設立猇亭區的批覆
國函〔1995〕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5年3月2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5年/第9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5年第9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宜昌市設立猇亭區的請示》(鄂政發〔1994〕7號)和《關於設立宜昌市猇亭區的再次請示》(鄂政發〔1994〕10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宜昌市設立猇亭區,以原猇亭鎮的行政區域為猇亭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桐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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