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北省調整十堰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北省調整十堰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函〔2014〕1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4年9月9日
官方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撤銷鄖縣設立鄖陽區的請示》(鄂政文〔2013〕4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撤銷鄖縣,設立十堰市鄖陽區,以原鄖縣的行政區域為鄖陽區的行政區域,鄖陽區人民政府駐城關鎮金沙路1號。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約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不增加財政供養人員,不增加「三公」經費。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優化總體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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