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甘肅省撤銷張掖地區設立地級張掖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甘肅省撤銷張掖地區設立地級張掖市的批覆
國函〔2002〕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2年3月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10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10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張掖地區設立地級張掖市的請示》(甘政發〔2001〕8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張掖地區和縣級張掖市,設立地級張掖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甘州區南環路。

二、張掖市設立甘州區,以原縣級張掖市的行政區域為甘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縣府街。

三、張掖市轄原張掖地區的臨澤縣、高台縣、山丹縣、民樂縣、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和新設立的甘州區。

張掖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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