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圍頭港區對外開放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圍頭港區對外開放的批覆
國函〔2006〕76號
2006年8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泉州

港口岸

圍頭港區對外開放的批覆

國函〔2006〕76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擴大開放泉州港口岸圍頭港區的有關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泉州港口岸圍頭港區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圍頭港區對外開放水域範圍為以下十點連線內:東經118°31′30″、北緯24°29′04″,東經118°33′48″、北緯24°29′04″,東經118°33′48″、北緯24°29′36″,東經118°33′23″、北緯24°29′36″,東經118°33′23″、北緯24°30′54″,東經118°34′00″、北緯24°30′54″,東經118°34′00″、北緯24°31′15″,東經118°33′23″、北緯24°31′15″,東經118°33′23″、北緯24°32′40″,東經118°31′30″、北緯24°32′40″;岸線開放範圍為:東經118°33′32.09″、北緯24°31′00.36″,東經118°33′40.11″、北緯24°31′03.68″兩點連線內,碼頭岸線長248米。有關軍事設施安全保密等具體事宜,由你省與當地軍事部門商定。

二、同意將圍頭港區對外開放涉及的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業務分別由現有查驗機構承擔,不再單獨設立查驗機構。

三、泉州港口岸圍頭港區對外開放前,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務院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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