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省徵收鐵路建設附加費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省徵收鐵路建設附加費的批覆
國函〔1991〕6號
1991年2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省

徵收鐵路建設附加費的批覆

 
國函〔1991〕6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加快福建鐵路建設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省從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徵收鐵路建設附加費,所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建設第二條入閩鐵路和漳(平)泉(州)肖(厝)鐵路。

     二、徵收鐵路建設附加費的範圍只限經鐵路運入你省的貨物和省內鐵路貨運。鐵路客運和出省鐵路貨運不徵收附加費。徵收附加費的標準為平均每噸公里一分錢,徵收期限為七年,如屆時建設資金確實不夠,可延長至十年。

     三、有關鐵路建設和徵收附加費的具體問題,請你省商國家計委、鐵道部、國家物價局研究確定。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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