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福清松下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福清松下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4〕96號
1994年9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福清松下港

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4〕96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福清灣松下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請示》(閩政〔1993〕綜28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福清松下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開放海域範圍和有關外國籍船舶進出港航線等具體事宜,由你省與海軍東海艦隊商定。

  二、同意福清松下港口岸設立邊檢、海關、衛檢、動植檢和商檢等檢查檢驗機構,人員編制核定為300人,其中邊檢120人,海關60人,衛檢35人,動植檢35人,商檢50人。以上人員除邊檢外均從地方黨政群機關現有人員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港監、船檢和口岸管理機構的人員編制由地方解決。

  三、福清松下港口岸邊檢、海關、衛檢、動植檢和商檢等單位的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資金,國家補助420萬元,由國家計委、財政部按《國務院關於開放口岸檢查檢驗配套設施建設資金問題的批覆》(國函〔1994〕74號)辦理,其餘部分由地方解決。港監、船檢人員的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由地方交通部門解決。口岸各檢查檢驗單位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福清松下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前,由國家口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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