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組建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組建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3〕178號
1993年12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組建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3〕178號

國家經貿委、電子部、電力部、鐵道部、郵電部:

國家經貿委《關於報請審批成立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的請示》(國經貿〔1993〕264號)和《關於組建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的請示》(國經貿〔1993〕50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電子部、電力部、鐵道部共同組建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公司)。聯通公司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組建,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其經營範圍為:

(一)對鐵道部、電力部的專用通信網進行改造、完善,在保證鐵道、電力專用通信需要的前提下,將富餘能力向社會提供長話業務;在公用市話網覆蓋不到或公用市話能力嚴重不足的地區可開展市話業務。

(二)經營無線通信業務(包括移動通信業務)。

(三)經營電信增值業務。

以上涉及辦理經營許可證、申請無線電頻率和備案登記等事宜,由聯通公司(籌備組)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郵電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辦理。

 二、聯通公司經營的電信運營業務接受郵電部的行業管理。聯通公司投資改造的通信線路要符合國家通信技術標準和技術政策,與公用通信主網互連互通、自動接續、公平計價,共享通信資源,避免重複建網。併入公用通信主網運行的各專業通信設施要服從通信主網的調度與管理,並以合同方式明確相互關係。

三、組建聯通公司是我國電信管理體制深化改革的初步嘗試,既要積極,又要穩妥。電子、電力、鐵道、郵電等部門要共同努力,把這件事辦好。

四、為避免造成通信秩序混亂,影響通信業務正常運行,各地區、各部門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擅自設立經營電信基本業務的公司或其他經濟實體。

 

                                                                                國 務 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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