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繼續在原雲南陸軍講武堂舊址建設昆明市青少年宮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繼續在原雲南陸軍講武堂舊址建設昆明市青少年宮的批覆
國函〔1989〕13號
1989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繼續在原雲南陸軍講武堂
舊址建設昆明市青少年宮的批覆

國函〔1989〕13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繼續在原雲南陸軍講武堂舊址建設昆明市青少年宮的報告》(雲政發〔1989〕8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同意昆明市青少年宮繼續在原雲南陸軍講武堂舊址內開展活動。俟國家及你省經濟進一步發展時,由你省及昆明市負責將青少年宮遷出,原雲南陸軍講武堂舊址全部由文物部門管理使用。

   二、在原雲南陸軍講武堂舊址內,文物部門負責對所使用的部分進行維修;青少年宮對所使用的部分,應在文物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維修和保養。要確保舊址內建築物及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也不得在文物保護範圍內建設永久性建築物。

   三、昆明市青少年宮與文物主管部門應簽訂保護使用的合同。對該舊址的維修方案應報經國家文物局同意後方能實施。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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