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山南地區設立地級山南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山南地區設立地級山南市的批覆
國函〔2016〕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6年1月7日
掃描件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撤銷山南地區設立地級山南市的請示》(藏政發〔2015〕3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山南地區和乃東縣,設立地級山南市。山南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乃東區乃東路13號。

二、山南市設立乃東區,以原乃東縣的行政區域為乃東區的行政區域。乃東區人民政府駐澤當鎮英雄路21號。

三、山南市轄原山南地區的扎囊縣、貢嘎縣、桑日縣、瓊結縣、曲松縣、措美縣、洛扎縣、加查縣、隆子縣、錯那縣、浪卡子縣和新設立的乃東區。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區自行解決。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約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不增加財政供養人員,不增加「三公」經費。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要強化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加強行政區劃調整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行政區劃調整有序穩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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