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日喀則地區設立地級日喀則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日喀則地區設立地級日喀則市的批覆 國函〔2014〕7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4年6月26日 |
官方來源 |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撤銷日喀則地區設立地級日喀則市的請示》(藏政發〔2013〕10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日喀則地區和縣級日喀則市,設立地級日喀則市。日喀則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桑珠孜區山東北路4號。
二、日喀則市設立桑珠孜區,以原縣級日喀則市的行政區域為日喀則市桑珠孜區的行政區域。桑珠孜區人民政府駐城南街道吉林南路4號。
三、日喀則市轄原日喀則地區的南木林縣、江孜縣、定日縣、薩迦縣、拉孜縣、昂仁縣、謝通門縣、白朗縣、仁布縣、康馬縣、定結縣、仲巴縣、亞東縣、吉隆縣、聶拉木縣、薩嘎縣、崗巴縣和新設立的桑珠孜區。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區自行解決。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約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不增加財政供養人員,不增加「三公」經費。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優化總體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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