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林芝地區設立地級林芝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林芝地區設立地級林芝市的批覆
國函〔2015〕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5年3月16日
官方來源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撤銷林芝地區設立地級林芝市的請示》(藏政發〔2012〕9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林芝地區和林芝縣,設立地級林芝市,林芝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巴宜區廣福大道18號。

二、林芝市設立巴宜區,以原林芝縣的行政區域為巴宜區的行政區域,巴宜區人民政府駐雙擁路街道尼池路4號。

三、林芝市轄原林芝地區的工布江達縣、米林縣、墨脫縣、波密縣、察隅縣、朗縣和新設立的巴宜區。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區自行解決。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約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不增加財政供養人員,不增加「三公」經費。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優化總體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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