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的批覆
國函〔2016〕162號
2016年9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

住房城鄉建設部:

你部《關於設立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的請示》(建城〔2016〕144號)收悉。同意自2017年起,將每年6月第二個星期六的「文化遺產日」,調整設立為「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具體工作由你部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國務院
2016年9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