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中國—印度尼西亞經貿創新發展示範園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中國—印度尼西亞經貿創新發展示範園區的批覆 國函〔2023〕2號 2023年1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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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中國—印度尼西亞
經貿創新發展示範園區的批覆
國函〔2023〕2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務部:
你們關於設立中國—印度尼西亞經貿創新發展示範園區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福建省福州市設立中國—印度尼西亞經貿創新發展示範園區(以下簡稱示範園區)。原則同意示範園區建設總體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示範園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強戰略對接,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開展體制機制創新,深化中印尼經貿合作,推動產業高效協同發展。要發揮與東盟國家經貿合作互補優勢,探索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深度融合的國際分工合作模式,打造與東盟國家經貿合作交流新高地。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有效推進示範園區建設發展。要儘快制定、完善具體實施方案並抓好組織實施。示範園區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設項目按程序報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指導和服務,支持示範園區建設發展。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跟蹤評估和督促檢查,注重總結經驗。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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