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少數民族地區鄉鎮企業專項貼息貸款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少數民族地區鄉鎮企業專項貼息貸款的批覆 國函〔1992〕23號 1992年3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少數民族地區
鄉鎮企業專項貼息貸款的批覆
國函〔1992〕23號
國家民委、農業部:
你們《關於進一步扶持民族地區發展鄉鎮企業的報告》(民委(經)字〔1991〕57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少數民族地區鄉鎮企業專項貼息貸款。在「八五」期間,由中國農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鄉鎮企業貸款總規模中,每年新增一億元的專項貸款用於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的鄉鎮企業。新增貸款第一年的利息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各負擔一半,以後年度的
利息可視財力與企業發展情況,由你們再與財政部具體協商。
二、這項貸款只用於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和雲南、貴州、青海三省的鄉鎮企業。
三、專項貸款按項目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民委牽頭商農業部、財政部、中國農業銀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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