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在佛山市的海關機構設置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在佛山市的海關機構設置的批覆 國函〔2004〕15號 2004年3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調整在
佛山市的海關機構設置的批覆
國函〔2004〕15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調整佛山市區域海關機構設置的請示》(粵府〔2002〕9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佛山海關、順德海關、南海海關、三水海關、高明海關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佛山海關(副廳級,內設機構按照副處級規格設置),隸屬廣州海關。
二、核定新組建的佛山海關人員編制798名,在廣州海關現有編制內調劑解決,不另增加編制。所需人員從應屆大學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及地方黨政機關現有人員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新組建的佛山海關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和開辦費、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由你省負責解決,檢查檢驗設備由海關總署負責配備。
有關具體事宜,請與海關總署商辦。
國務院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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