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重慶市撤銷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設立重慶市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重慶市撤銷
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設立
重慶市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的批覆

國函〔2006〕1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6年10月2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6年/第34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6年第34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江津合川永川南川四個縣級市撤市設區的請示》(渝府文〔2006〕1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江津市,設立重慶市江津區。以原江津市的行政區域為江津區的行政區域,江津區人民政府駐幾江街道。

二、撤銷合川市,設立重慶市合川區。以原合川市的行政區域為合川區的行政區域,合川區人民政府駐南津街街道。

三、撤銷永川市,設立重慶市永川區。以原永川市的行政區域為永川區的行政區域,永川區人民政府駐中山路街道。

四、撤銷南川市,設立重慶市南川區。以原南川市的行政區域為南川區的行政區域,南川區人民政府駐東城街道。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市自行解決。要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法規和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優化總體布局,促進城市合理有序和協調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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