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長沙黃花機場對外國籍飛機開放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長沙黃花機場對外國籍飛機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1〕40號
1991年6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長沙黃花機場

對外國籍飛機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1〕40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港龍航空公司飛行長沙至香港包機的請示》(湘政〔1991〕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長沙黃花機場對外國籍飛機開放。

二、同意港龍航空公司飛香港至長沙航班。

三、港龍航空公司飛機入出境的查驗任務,由長沙機場檢查檢驗機構承擔。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