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國發〔2018〕17號
2018年5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

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國發〔2018〕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按照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現就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行政法規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批准、備案、複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或者需要由國務院作出相關決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司法部起草草案後,依照法定程序報國務院審批。

四、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廢止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職責已經調整,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涉及職責和工作調整的有關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由承接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執行。

五、各級行政機關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
2018年5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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