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審批辦法》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審批辦法》的批覆
國函〔2003〕38號
2003年3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省級海洋


     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
國函〔2003〕38號

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批准《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審批辦法》,由國家海洋局組織實施。

  附: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審批辦法

                          國務院

                       二○○三年三月七日

  附:

  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審批辦法

  為了規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功能區劃(以下簡稱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的審查和報批工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審查依據

  (一)國家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中長期規劃。

  (三)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及其他經國務院批准的規劃。

  (四)國家海洋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有關政策。

  (五)省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中長期規劃。

  (六)海洋功能區劃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

  二、審查內容

  (一)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的編制是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關於全國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國函〔2002〕77號)的有關規定。

  (二)省級海洋功能區劃是否與經國務院批准的涉海區劃、規劃相銜接,是否與軍事設施保護要求相一致。

  (三)對海洋功能區區位條件、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分析,以及開發利用與保護狀況的分析是否科學合理,是否有利於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

  (四)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目標是否與國家產業政策、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規劃相協調。

  (五)省級海洋功能區劃是否有保證實施的措施,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三、審查報批程序

  (一)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國家海洋局對區劃的編制予以指導。

  (二)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家海洋局(抄送時附區劃文本、登記表、圖件、報告、編制說明、專家評審意見,一式20份)。

  (三)國務院將省級人民政府報來的請示轉請國家海洋局組織審查;國家海洋局收到交辦文件後,即分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徵求意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收到徵求意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國家海洋局,逾期按無意見處理。

  (四)國家海洋局經綜合協調各方面意見後,在15日內正式提出審查意見。審查認為不予批准的或有關部門提出重大意見而有必要對區划進行重新修改的,國家海洋局可將該區劃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請其修改完善後重新報國務院。

  (五)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經審查同意後,由國家海洋局起草審查意見和批覆代擬稿,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

  四、其他事項

  (一)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經國務院批准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海洋功能區劃,應當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2年內完成修訂工作,並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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