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國發〔2007〕19號
2007年7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國發〔2007〕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切實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國務院決定,2007年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三農」工作,不斷加大扶貧開發和社會救助工作力度,農村貧困人口數量大幅減少。但是,仍有部分貧困人口尚未解決溫飽問題,需要政府給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幫助其中有勞動能力的人積極勞動脫貧致富。黨的十六大以來,部分地區根據中央部署,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全面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問題打下了良好基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做好這一工作,對於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將其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紮實推進。

        二、明確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和總體要求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是:通過在全國範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範圍,穩定、持久、有效地解決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按屬地進行管理。各地要從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實際出發,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和對象範圍。同時,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確、操作規範、方法簡便,保證公開、公平、公正。要實行動態管理,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要與扶貧開發、促進就業以及其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生活性補助措施相銜接,堅持政府救濟與家庭贍養扶養、社會互助、個人自立相結合,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生產自救,脫貧致富。

        三、合理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對象範圍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並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隨着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四、規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嚴格規範,又要從農村實際出發,採取簡便易行的方法。

       (一)申請、審核和審批。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也可受理申請。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後提出初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核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並結合村民民主評議,提出審核、審批意見。在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申請人家庭按國家規定所獲得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以及教育、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獎勵性補助,一般不計入家庭收入,具體核算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接受群眾監督。公示的內容重點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申請情況和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民主評議意見,審核、審批意見,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對公示沒有異議的,要按程序及時落實申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公示有異議的,要進行調查核實,認真處理。

      (三)資金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要加快推行國庫集中支付方式,通過代理金融機構直接、及時地將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賬戶。

      (四)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調查了解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狀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保障範圍;並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按程序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保障對象和補助水平變動情況都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五、落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以地方為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根據保障對象人數等提出資金需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預算。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統籌考慮農村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合理安排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和資助。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六、加強領導,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重大而又複雜的系統性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將其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統籌協調,抓好落實。

       要精心設計制度方案,周密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訂和修訂的方案,要報民政部、財政部備案。已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進一步完善制度,規範操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尚未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抓緊建章立制,在今年內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起來並組織實施。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做好宣傳普及工作,使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進村入戶、家喻戶曉。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各級民政部門要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推進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水平;財政部門要落實資金,加強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扶貧部門要密切配合、搞好銜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後,仍要堅持開發式扶貧的方針,扶持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脫貧致富。要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防止因病致貧或返貧。要加強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定期組織檢查或抽查,對違法違紀行為及時糾正處理,對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並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於每年年底前,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情況報告國務院。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加強農村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的過程中,要統籌考慮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科學整合縣鄉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切實加強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逐步實現低保信息化管理,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務質量,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順利實施和不斷完善。

                               國務院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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