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國發〔2017〕55號 2017年12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
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國發〔2017〕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的批覆》(國函〔2017〕86號),國務院決定,即日起至2018年5月5日,在北京市暫時調整下列行政法規、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暫時調整《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條、《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第三條、《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第22項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和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附後)。
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期滿,國務院將根據實施情況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國務院
2017年1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
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
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序號 | 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 調整實施情況 |
1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外商投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設投資比例的限制。 |
2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外商投資設立娛樂場所,不設投資比例的限制。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一條規定業務範圍內的人民幣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 |
研究允許新設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或者外國銀行分行在提交開業申請時可以同時申請人民幣業務。 |
4 |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第三條:外商投資民航業範圍包括民用機場、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和航空運輸相關項目…… |
允許外商投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 |
5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22. 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 |
允許外商投資音像製品製作業務(限於在北京國家音樂產業基地、中國北京出版創意產業園區、北京國家數字出版基地內開展合作,中方應掌握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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