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地、富、反、壞分子能否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地、富、反、壞分子能否
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問題的批覆

〔65〕國內字292號
1965年8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1987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宣佈自行失效。

  2月12日報告收悉。現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地、富、反、壞分子能否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的問題批覆如下:

  一、對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地、富、反、壞分子,除了少數罪大惡極,證據確鑿,應依法處理外,凡是能夠留在非要害部位,交給群眾監督改造的,就不要開除。

  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地、富、反、壞分子,因年老體弱不能繼續工作,需要作精減處理時,對於沒有戴帽子而本人條件又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或「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的,可以分別作退休或退職處理。對於戴帽子的四類分子,可參照上述退職的規定,作退職處理,但不能作退休處理,其中無依無靠生活無來源,年齡、工齡又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不發給一次性退職補助費,改由民政部門按月發給救濟費,救濟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40%。

  三、過去已經按退休處理的四類分子,待遇一般可不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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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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