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增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增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國函〔1992〕169號
1992年11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增建國家高新技術
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國函〔1992〕169號

國家科委:

你委《關於再審批一些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請示》(〔92〕國科發火字395號)和《關於調整「再審批一些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方案的請示》(〔92〕國科發火字66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蘇州、無錫、常州、佛山、惠州、珠海、青島、濰坊、淄博、昆明、貴陽、南昌、太原、南寧、烏魯木齊、包頭、襄樊、株洲、洛陽、大慶、寶雞、吉林、綿陽、保定、鞍山等二十五個城市建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二、上述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面積、規模不宜搞的太大,由你委嚴格審定並報國務院備案。

三、新批准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仍實行《國務院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發〔1991〕12號)規定的各項政策。

四、收到本批覆後,由你委按此精神嚴格審查後行文分別函復各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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