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6〕62號
2006年7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6〕62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報請批准〈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年)〉的請示》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同意修編後的《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年-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立足於天津市的長遠發展,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指導思想,重視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的控制,體現了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原則,強調城鄉統籌和以人為本,符合天津市的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對於促進天津市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天津市是我國直轄市之一,環渤海地區的經濟中心。天津市的發展建設,要按照經濟、社會、人口、資源和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以濱海新區的發展為重點,不斷增強城市功能,充分發揮中心城市作用,將天津市逐步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科教發達、設施完善、環境優美的國際港口城市,北方經濟中心和生態城市。

  三、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將天津市全部行政區域作為城市規劃區範圍,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籌規劃,加強統一規劃管理。要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調整產業結構、合理安排基礎設施、改善生態環境的要求,形成「一軸兩帶三區」的市域空間布局結構。

  四、嚴格控制人口和用地規模。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和建設用地控制目標。2020年,天津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1350萬人左右;其中,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核心區控制在630萬人左右。2020年,天津市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450平方公里以內;其中,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核心區控制在580平方公里以內。根據天津市資源、環境的制約因素,必須防止城市規模盲目擴大。城市發展要堅持集中緊湊的模式,強化集約和節約用地,充分重視岸線和城市地下空間的合理開發利用,採取切實措施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

  五、堅持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發展。天津市的規劃建設要注意與京津冀地區發展規劃的協調,加強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特別要注意加強與北京市的協調,實現優勢互補、協調發展,提高為首都、環渤海以及北方地區服務的功能。要充分發揮中心城區、濱海新區以及武清、寶坻、寧河、靜海、薊縣等新城的輻射帶動作用,優化小城鎮和中心村的發展布局,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六、促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要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發〔2006〕20號)要求,切實做好濱海新區的規劃工作,建設若干特色鮮明的功能區,構建合理的空間布局。濱海新區的發展要堅持科教優先,不斷推進綜合改革和對外開放。要充分發揮濱海新區對于振興環渤海區域經濟的重要作用,增強和完善濱海新區為區域經濟服務的綜合功能。要按照《總體規劃》的部署,加強對包括天津港、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塘沽、漢沽、大港在內的現有各類資源進行整合,不斷提高綜合實力、創新能力、服務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將濱海新區建設成為我國北方對外開放的門戶、高水平的現代製造業和研發轉化基地、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以及宜居生態型新城區。要妥善協調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的關係,中心城區要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發展第三產業,實施工業東移戰略,促進濱海新區的發展。

  七、加強節水節能和環保工作。要從城市水資源匱乏的實際出發,堅持節流、開源、保護並重的原則,通過優化產業結構、加快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海水淡化等措施,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要按照建設節能型城市的要求,充分利用優質高效的清潔能源,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開發新能源,通過產業結構和交通結構的調整,強化工業、交通和建築節能。要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和同步發展的原則,按照《總體規劃》的要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重點解決城市煤煙、汽車尾氣、工業廢氣和濱海新區的煤塵污染問題。要加快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嚴格控制和治理海河水系及渤海灣的污染。要加強綠化建設,形成各類綠地有機結合的多功能綠地系統,不斷改善城市環境質量。

  八、建立健全基礎設施體系。要按照《總體規劃》的部署,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做好港口、機場、高速公路和高速鐵路的規劃建設,加強與北京、環渤海地區和北方地區的聯繫,增強聯繫南北方、溝通東西部的樞紐功能。要發揮天津港的優勢,完善輸港通道,鞏固和提高樞紐港的地位和作用,並為遠期發展留有充分空間。要嚴格控制天津濱海國際機場淨空區域和發展用地。要堅持公交優先的原則,加快軌道交通建設。要加強大型防災骨幹工程、城市重點工程防災設施、城市防災信息系統的建設,以防洪和抗震為重點,形成完善的城市減災體系。

  九、切實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做好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交通、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要將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從方便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與就業出發,保障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要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速度,探索適合保護要求的舊城改造模式,穩步推進現有危舊房屋的改造,提出分年度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計劃。要加強小區規劃管理,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

  十、嚴格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要加強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工作,重點保護好「五大道」等歷史文化街區和獨樂寺、覺悟社舊址、平津戰役遺址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環境。要注意保護楊柳青年畫、「泥人張」彩塑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繁榮傳統商業文化。要加強海河兩岸的綠化和景觀建設,努力創造豐富多彩和具有天津特色的城市景觀。要嚴格依法行政,發揮規劃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總體規劃》是天津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編制好近期建設規劃,明確建設的重點和時序。要抓緊深化有關專業規劃,編制詳細規劃,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各項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建設部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駐天津市的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天津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國務院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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