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寧夏請求放寬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稅收政策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寧夏請求放寬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稅收政策的批覆
國函〔1985〕168號
1985年11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寧夏請求放寬對外經濟

技術合作稅收政策的批覆

國函〔1985〕168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並告自治區黨委:

你區寧黨發 [1985]21號文悉。關於寧夏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要求放寬有關稅收政策的問題,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目前我國對外開放地區是多層次性的,根據中央吸引外資、引進技術、發展經濟的戰略部署,在對外稅收上,已採取了因地制宜的優惠政策。按現行稅法規定,對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和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利潤較低的中外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免稅減稅期滿以後,經財政部批准還可以繼續減征15%至30%的所得稅。這些優惠,對外國投資者是有吸引力的。因此,外商到你區投資辦廠,進行經濟技術合作,仍應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給予減稅、免稅,不宜比照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稅收減免規定辦理。如果外商在你區興辦國家重點建設的能源、交通和我國急需引進的一些生產性項目,按現行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專案報財政部審批,酌情給予減免稅照顧。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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