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
國發〔2020〕18號
2020年12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
國發〔2020〕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

二、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範圍的擔保類型包括:

(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二)應收賬款質押;

(三)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

(四)融資租賃;

(五)保理;

(六)所有權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除外。

三、納入統一登記範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徵信中心的督促指導。徵信中心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得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徵信中心要做好系統建設和維護工作,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建立高效運轉的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和應收賬款質押統一登記制度,推進登記服務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明確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的過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詢、變更、註銷服務和數據移交工作,確保有關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認真落實本決定部署的各項工作,努力優化營商環境。

國務院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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