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實行中央對地方增值稅定額返還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實行中央對地方增值稅定額返還的通知
國發〔2016〕71號
2016年12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落實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起,調整中央對地方原體制增值稅返還辦法,由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時確定的增值稅返還,改為以2015年為基數實行定額返還,對增值稅增長或下降地區不再實行增量返還或扣減。返還基數的具體數額,由財政部核定。

國務院
201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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