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審批設立外貿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審批設立外貿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126號
1992年9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審批設立

外貿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126號

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

        經貿部〔1992〕外經貿管發第378號、第475號文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收悉。為加快發展第三產業,深化流通體制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國務院同意適當修改國務院國發〔1990〕70號文件中關於審批外貿公司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關於地(市)、縣(市)設立進出口公司問題。沿海開放地區的地(市)、縣(市)年出口供貨額在十億元人民幣以上,內陸省、區及少數民族地區的地(市、州、盟)、縣(市、旗)年出口供貨額在三億元人民幣以上,並在交通運輸、海關、商檢等方面具備一定條件的,經經貿部批准可設立一家外貿公司。

       二、關於邊境口岸所在縣(市)設立邊境易貨貿易公司問題。凡國務院批准的邊境口岸,其所在縣(市、旗)經經貿部批准可設立一家邊境易貨貿易公司,並允許這些縣(市、旗)原從事出口貨源收購業務的外貿公司經營邊境易貨貿易業務。

       三、關於高技術開發區設立經營開發區內高科技產品進出口業務公司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的高技術開發區, 經經貿部批准可設立一家經營開發區內高科技產品的進出口業務的公司。

       四、關於賦予大中型商業企業和物資企業進出口權問題。根據中發〔1992〕5號文件精神,應賦予部分國營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權。為做到規範審批,請國務院經貿辦牽頭,經貿部、商業部、物資部參加,於近期內提出賦予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原則、經營範圍、審批程序的具體意見,經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五、關於外貿專業總公司、工貿總公司設立子公司問題。各外貿專業總公司、工貿總公司經經貿部批准可在地方設立子公司或辦事處。

       六、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包括各類社會團體)新設立純流通的綜合性外貿公司問題。為避免濫設這類公司,請國務院經貿辦、經貿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研究, 提出審批管理辦法, 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在此之前,仍按國發〔1990〕7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原則上暫不批准設立這類公司,但提倡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優勢條件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所屬企業,同各級各類外貿公司聯營,在平等互利和自願的基礎上成立貿工、貿農、貿商等各種形式的聯營公司。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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