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對外借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對外借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1983年4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為了積極有效地利用國外資金,更好地掌握國家對外負債情況,現就對外借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政府間貸款和向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等國際金融組織借款以及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國內各單位向國外或港澳地區借款和以發行債券方式籌集資金,均應按國務院國發[1983]13號文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批,批件抄告同級中國銀行。各借款單位應接受中國銀行監督。

  有僑資、外資參加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作開發企業,需要向國外或港澳地區借款或發行債券,仍按國家頒布的法令或有關規定辦理。

 二、國內單位向國外銀行借款,中國銀行如認為條件合適,借款單位可向中國銀行申請擔保。未經中國銀行同意,各單位不得自行在借款合同中寫上由中國銀行擔保字樣。

 三、國內單位借入的外匯資金必須存入中國銀行,借款單位必須在中國銀行開戶。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存在國外時,經中國銀行同意,也可存入中國銀行在國外的分行或指定的外國銀行。

 四、為了便於掌握對外負債的全面情況,所有對外借款單位應按國發[1983]13號文件規定,及時報送統計報表(包括債務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中國銀行,中國銀行應加強審查和監督。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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