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將濟南市劃入沿海經濟開發區的復函

國務院關於將濟南市劃入沿海經濟開發區的復函
國函〔1990〕15號
1990年2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將濟南市

劃入沿海經濟開發區的復函

國函〔1990〕15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日《關於將濟南市劃為沿海經濟開放區的請示》收悉。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將濟南市劃入沿海經濟開放地區,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批轉〈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發〔1985〕3號)和《國務院關於沿海地區發展外向型經濟的若干補充規定》(國發〔1988〕22號)所規定的政策。

                             國 務 院

                     一九九○年二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