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山東省肥城縣舊城壓煤搬遷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山東省肥城縣舊城壓煤搬遷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1〕13號
1991年3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山東省肥城縣

舊城壓煤搬遷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1〕1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肥城舊城壓煤搬遷有關問題的請示》(魯政發〔1990〕10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為保證肥城礦務局楊莊煤礦的正常生產,並解決肥城縣舊城壓煤搬遷遇到的實際困難,同意肥城縣舊城搬遷工程繼續進行。

二、核定追加搬遷資金九千九百六十二萬元。資金來源採取以下辦法解決:從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除煤礦自用和市場用煤外,肥城礦區的統配礦和地方礦銷售的煤炭,平均每噸原煤價外加價五元,加價收入免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加價期限為五年。整個搬遷工程要在五年內完成,屆時如資金不夠,由你省自行解決。

三、請肥城縣政府會同肥城礦務局等有關方面,根據煤礦開採進度,編制詳細的搬遷計劃,報你省和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審批後實施。

四、加價收入是搬遷工程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由肥城礦務局負責收取,並按照批准的搬遷計劃和進度撥款。

希望你省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認真細緻地做好搬遷工作。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三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