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山東省肥城縣舊城壓煤搬遷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山東省肥城縣舊城壓煤搬遷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1〕13號 1991年3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山東省肥城縣
舊城壓煤搬遷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1〕1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肥城舊城壓煤搬遷有關問題的請示》(魯政發〔1990〕10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為保證肥城礦務局楊莊煤礦的正常生產,並解決肥城縣舊城壓煤搬遷遇到的實際困難,同意肥城縣舊城搬遷工程繼續進行。
二、核定追加搬遷資金九千九百六十二萬元。資金來源採取以下辦法解決:從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除煤礦自用和市場用煤外,肥城礦區的統配礦和地方礦銷售的煤炭,平均每噸原煤價外加價五元,加價收入免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加價期限為五年。整個搬遷工程要在五年內完成,屆時如資金不夠,由你省自行解決。
三、請肥城縣政府會同肥城礦務局等有關方面,根據煤礦開採進度,編制詳細的搬遷計劃,報你省和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審批後實施。
四、加價收入是搬遷工程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由肥城礦務局負責收取,並按照批准的搬遷計劃和進度撥款。
希望你省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認真細緻地做好搬遷工作。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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