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建為企業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建為企業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4〕100號
1994年9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改建為企業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4〕100號
 

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委辦公室:

   你們《關於請批轉〈關於工程設計單位改為企業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請示》(建設〔1994〕250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逐步改建為企業。

      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建為企業,是工程勘察設計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請你們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類指導的原則,抓緊研究制訂實施意見和配套辦法,使這項工作有領導、有組織、有步驟地進行。

 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建為企業,不是簡單地更換個名稱,要着重經營機制的轉換,使之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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