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廣東省調整汕頭潮州兩市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廣東省調整汕頭潮州兩市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函〔1991〕8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1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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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八月八日《關於調整汕頭市行政區劃的請示》、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關於調整汕頭潮州兩市行政區劃和設置榕江市的請示》及補充請示收悉。同意你省:
一、潮州市升格為地級市,市人民政府駐潮州市昌黎路;
設立潮州市湘橋區,轄原潮州市西湖等八個街道辦事處,意溪鎮及楓溪鎮、古巷鎮的部分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潮州市太平路;
設立潮安縣,轄原潮州市的庵埠、龍湖、鳳凰等十九個鎮和三個鄉的行政區域,縣人民政府駐楓溪鎮;
將潮安縣和原汕頭市的饒平縣劃歸潮州市管轄。
二、撤銷揭陽縣,設立揭陽市(地級),市人民政府駐榕城區新興路;
設立揭陽市榕城區,轄榕城的三個街道辦事處及漁湖、磐東、仙橋、梅雲四鎮,區人民政府駐榕城區店馬路;
設立揭東縣,轄原揭陽縣的龍尾、白塔、曲溪等十五個鎮,縣人民政府駐曲溪鎮;
將揭東縣和原汕頭市的揭西、普寧、惠來共四個縣劃歸揭陽市管轄。
三、汕頭市管轄潮陽、澄海、南澳三縣。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要認真貫徹精兵簡政的原則,嚴格控制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控制基本建設規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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