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廣西省1956年因災餓死人問題給有關失職人員處分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廣西省1956年因災餓死人問題給有關失職人員處分的決定 1957年6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五十二次會議聽取了臨察部對於廣西省因災造成農民大量逃荒死亡事 件的報告,認為:廣西省許多地區在1955年全1956年間發生了嚴重的自然災害, 由於省人民 委員會和各有關地區的領導幹部滿足於幾年來土地改革和農業合作化的勝利,產生了驕傲情 緒,盲目樂觀,放鬆了對於因災減產應有的警惕,沒有能夠及時採取有力措施加強救災工作, 加以在1955年已經發生過農民逃荒和餓死的現象之後,仍然麻木不仁,不能從事實中吸取教 訓,以致在1956年造成平樂、荔浦、橫縣等地農民大批逃荒和餓死的嚴重情況。幾年來,國 家對於糧食統購統銷政策的推行,保證了全國人民、包括災區人民在內的糧食供應,對災區 人民克服困難度過災荒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廣西省的領導幹部由於在工作中嚴重地脫離 群眾,不了解下情,對災情發展估計不足,因而沒有領導有關部門正確地貫徹執行這一政策, 及時地做好糧食調度供應工作,故沒有能夠制止災情的擴大。
在1955年救災工作中發生嚴重缺點之後,國務院曾經指示:必須加強生產救災工作,對 某些情節嚴重的失職幹部,應該予以嚴肅處理。廣西省人民委員會雖然從1956年的下半年起 已經糾正了救災工作中的缺點,在1957年的春荒中也採取了有效的措施,但是對於因災死人 應該負有責任的縣級以上幹部,一直遲遲沒有處理,因此不能在群眾中分清是非,不能使干 部得到教育。廣西省人民委員會這種對人民生命安全漠不關心的作風和嚴重失職的行為,不 僅造成了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而且也嚴重地損害了人民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國務院各部 門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應該從這次事件中取得深刻的教訓,對於有關廣大人民切身利益的 問題,必須給以足夠的關心;對於工作中已經開始暴露的錯誤,應該及時地深入檢查,並且 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糾正,以防止錯誤的擴大。
為了嚴肅國家紀律,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國務院決定對於廣西省人民委員會和平樂專署、 荔浦縣人民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分別給予處分如下:
郝中士,廣兩省副省長,在韋國清省長因公離職期間,實際上代理省長職務。在災荒中, 沒有抓緊救災工作,嚴重失職,並且在事後檢查的時候,企圖推託責任,決定給予撤職處分。
肖一舟,廣西省副省長,負責財經糧食工作,對糧食減產情況估計不足,在救災工作中 未能及時做好糧食供應工作,決定給予撤職處分。
陳漫遠,廣西省人民委員會委員,中共廣西省委第一書記,由於嚴重失職,中共中央已 經給予撤職處分,決定撤消其省人民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段書香,平樂專署副專員,負責掌握糧食工作,不重視災情,對於救災糧食供應工作不 及時,決定給予撤職處分。
李善本,荔浦縣副縣長,在1956年災荒發生後,積壓專署發下去的救災指示達半月之久, 沒有及時展開救災工作,決定給予記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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