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21年)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20年11月) 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21年9月9日於中南海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7號
有效期:2021年9月26日至今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22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1年/第29號

2021年9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7號發布

為了適應我國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根據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廢止以下行政法規:

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 根據2004年12月1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

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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