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延長沿海開放城市和地區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延長沿海開放城市和地區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的批覆 國函〔1991〕14號 1991年3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延長沿海開放城市和地區
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的批覆
海關總署、國家計委、國務院特區辦、財政部、國家稅務局:
你們《關於一九九〇年到期的沿海開放城市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擬予適當延長的請示》(署稅〔1991〕2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沿海開放城市和開放地區技術改造項目所需進口設備的關稅和進口產品稅(增值稅)優惠政策,自一九九一年起至一九九三年底止,繼續執行三年。但在今後三年中,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的項目即使被列為技術改造項目,也不再給予免稅優惠。這樣有利於地區傾斜政策與產業政策的逐步結合。
二、對沿海開放地區所轄農村為發展出口農業而進口的加工設備等,也自一九九一年起至一九九三年底止,繼續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但對國內已能滿足供應的設備,進口時不再給予免稅優惠。
上述兩項優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起,都不再執行。
三、從一九九一年起至一九九五年底止,對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要的經審批同意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繼續給予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的優惠。
國務院
一九九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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